【多維連載】
5、東方式關係
今天,達賴喇嘛的海外流亡政府聘請西方人士擔任他們的國際公法顧問,以國際法的標準,從歷史上尋找西藏不曾隸屬於中國的法律根據。西方學者也做出這樣的結論﹕即便在清朝最強盛的時期,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從來沒有形式化過,而且也沒有任何的條約或是其他和談來確定雙方的權力和義務”〔32〕。北京方面也養了一大群法律、歷史等方面的專家,搜羅出許多類似《二十九條章程》那樣的證據,並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其中的主權表現,證明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之歷史合法性。
挑選出以上這段文字中的關鍵詞──國際法、法律根據、形式化、條約、權利和義務、合法性等,可以發現,雙方運用的都是本來不屬於東方歷史的概念。無論中國還是西藏,在歷史上都不曾用現代主權的觀念認識和約定相互的關係。西方概念被確立為全球性的國際秩序,被東方接受認可,並在中藏關係中被雙方強烈地意識和爭取,只是十九、二十世紀之交才開始。二者之間許多似是而非的結論和糾纏不清的是非,根源都在把西方概念硬套在東方歷史上。
如果一定要用主權、宗主權的概念判斷清代的中藏關係,我同意中國那時對西藏的控制更類似宗主權,而缺少主權性質。雖然西藏向中國朝廷表示臣服,在多數時間和多數問題上,這種臣服僅僅停留在名義上,或者只是一種以假作真的遊戲。表面上,駐藏大臣被擺在重要位置。如前面引用的孟加拉校長的描述,駐藏大臣盡可以威風凜凜地遊行,西藏官員盡可以在出席場面時居於次要地位,甚至駐藏大臣可以拘押西藏頭人,鞭打沿街的西藏百姓,然而在對西藏的實際統治中,駐藏大臣卻起不了多少實際作用。西藏統治者以其特有的圓滑和耐性,通過架空駐藏大臣維持了實質上的獨立。
不過我不認為那是一個在控制和反控制的鬥爭中誰勝誰敗的結果,反之,也許那正是當時的中藏雙方所共同追求、雙方都滿意的、因而也是最為自然與合理的結果。
不錯,駐藏大臣對被架空時有怨言,清朝皇帝也常表達不滿,但那一般只是在西藏出現較大問題、脫離了正常運行軌道時才會受到重視並付諸解決。例如一七八八年和一七九一年兩次廓爾喀侵略西藏,起因於六世班禪的弟弟沙瑪爾巴叛離西藏,唆使廓爾喀進藏搶劫札什倫布寺的財寶。當時西藏方面既沒有向駐藏大臣通報沙瑪爾巴的叛逃,廓爾喀第一次入侵後,達賴又自行允諾對廓爾喀賠銀贖地,也不與駐藏大臣商量,後因付不起賠款引起了廓爾喀第二次入侵,清朝不得不興師動眾,把大兵派進西藏才算平息。這種勞民傷財使乾隆惱火,因此才嚴令整頓藏務,制定了《二十九條章程》,以加強控制西藏的外交與邊防。類似的整頓,在有駐藏大臣的一百八十五年之間,只有幾次。其餘大多數時間,清朝設置駐藏大臣的目的,只是維持一個統治西藏的象徵,而不是進行具體的統治。
理解這一點,需要認識中國古代政治觀與西方政治觀的區別﹕
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韓格理教授發現,歷來關於中國古代國家的論說,從啟蒙時代的思想家,到當代政治歷史、政治學與社會學的學者,無不是以得之於西方國家結構的概念,如科層制、世襲科層制、專制政體、獨裁政體以及活動於其中的各種角色的概念,來描述中國國家的屬性。這種作法,在他看來,常導致無法確認且誤導的結果。根據韓氏的概括,西方的政治結構具有兩個基本特徵,即集中化的權力觀念和行政性的政治組織觀念。在這裡,政治權力基於意志,且由一象徵性的中心向四方擴散,所謂“行政科層制”即是由這種命令結構中產生的組織類型。上面提到的各種概念如科層制、官僚、統治者乃至於“國家”,均是由這種關於政治組織及國家合法性的中心主義的觀念導引出來。然而,在中國的政治組織裡面,這些觀念是站不住腳的。在這裡,權力並非產生於意志,服從亦非基於命令。韓氏認為,中國人的權力觀乃是建立在為達成秩序而在和諧中運作的角色以及由禮所界定的角色關係上面。由此而形成的政治組織是由具有層級化排列的角色組合所構成,這些角色組織基本上自我維持,而沒有與明顯的命令結構相聯繫。〔33〕
後面幾行的加重是我加的。我認為有助於幫助理解古代中國與西藏的關係。在古代中國的世界觀中,“天下”是以中國為中心的。那時中國周邊沒有更先進的文明,中國可以一直保持強烈的文化優越感,視其他民族為“化外之邦”的“夷”“狄”“蠻”“番”。古代中國不以政治共同體界定國家,只關注一家一姓的王朝,而王朝的合法性在於其必須代表中國文化的正宗,正如梁漱溟所說“是基於文化的統一而政治的統一隨之,以天下兼國家的”〔34〕。
身為“中央之國”的君主,中國歷代皇帝對周邊民族的統治,放在首要地位的並非領土、資源、邊界等那些“物”的事物,而是“禮”。只要那些“夷”“狄”“蠻”“番”對中國文化表示臣服和尊崇,使“中央帝國”的尊嚴得到滿足,其他都屬細節,不需要過份操心。正因為如此,古代中國從來不以法律界定自己的領土,只要在文化或政治上表示巨服,就一概被認為屬於中國。加上“無為而治”的傳統帝王哲學,寧願讓那些“化外之邦”自己管理自己,所以古代中國的邊界一直十分模糊。
重內輕外,詳近略遠,駢舉四方以示政權之歸於一,則天下在地理上政治上都被認為已完整。至於“四方”的細部,卻不是古人的主要關懷。若必以西人說一不二的方式去檢驗,則古人的“天下”是很難在地圖上再現的。歷代中國邊疆的盈縮常以千里計,倘以西人以固定疆域為國家要素的概念衡之,則中國豈非要到近代許多賣國條約因割地而劃定邊界後才成其為“國”﹖但對昔日的中國朝野人士來說,只要本土(mainbodyofhomeland)穩定,邊界的波動並不妨礙“中國”概念的完整。〔35〕
對東西兩種文化來說,西方觀念中的“大”是由“小”構成的,“大”是一種清晰的事實,必須由準確界定的細節進行說明和確立﹔東方觀念中的“大”卻更多地接近一種意境,拘泥“小”反可能使其受到破壞,因而常捨“小”以求“大”。中國帝王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心態7,卻動輒以封疆裂土進行賞賜,一旦惱怒,遠隔萬里也可發兵討伐,順心時卻什麼都好說,亦或一時顧不過來,像宋太祖那樣,用鎮紙在地圖上一劃,便將大渡河以西統統拋棄不要──“置於度外,存而不論”了。
從國力上來講,古代中國不是不能征服和控制周邊的民族社會,而是沒有必要。只要其不構成危害,符合“禮”的秩序──表示臣服就可以。古代中國的周邊總是存在形形色色被朝廷認可的藩王,也經常分封諸侯。我想在清代的中國皇帝眼裡,西藏就是這樣一種角色。這可以被視為一種統治方式,卻難以完全用當代的主權或宗主權概念進行解釋。
中國皇帝最重視“禮”所確定的尊嚴──“唯此為大”。只要滿足這個“大”,其他局部細節都可以模糊,或當作滿足尊嚴的交換物。而中國周邊那些弱小民族,更重要的“大”則首當生存安全和實際利益。為此,尊嚴倒是可以模糊一些。這同樣是東方式的思路。並非認為尊嚴不重要,而是把它當作極有價值的資源,以交換實際利益。那時西藏對中國名義上的臣服,很大程度就是源於這種需要。清代中國使西藏擺脫了自元以來蒙古汗王的統治,扶持格魯教派進一步居於統領地位,在與世俗權力的鬥爭中幫助以達賴為首的宗教權力取得勝利,北京還為西藏提供豐厚的賞賜、必要的仲裁和對外防禦的保證......西藏得到如此之多的好處,所需付出的僅僅是在表面上對中國作出臣服姿態。那種臣服停留在名義上,只是一種以假作真的遊戲,讓中國皇帝“君臨天下”的心理感覺滿足,而西藏並不因此喪失實質上的獨立。相反,堅持強硬的態度會惹惱中國皇帝,西藏會受到大兵征伐,統治者會遭罷黜,人民也將塗炭,在這種得失對比中,明智的選擇是什麼,其實是很清楚的。
前面所講的駐藏大臣的遊行場面加上“然巴死亡”的故事,我想就是清代中國和西藏之關係的縮影。
註釋
〔1〕《衛藏通志》卷首,《高宗純星皇帝御制喇嘛說》。
〔2〕《衛藏通志》卷首。《高宗純星皇帝御制喇嘛說》。
〔3〕《聖武記•國朝綏撫西藏記﹙下﹚》。
〔4〕那彥成,《平番奏議》。
〔5〕約翰•麥格雷格,《西藏探險》,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年,頁238。
〔6〕約翰•麥格雷格,《西藏探險》,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年,頁243。
〔7〕梅•戈德斯坦(M.Goldstein),《喇嘛王國的覆滅》,時事出版社,1994年,頁736。
〔8〕查爾斯•貝爾,《十三世達賴喇嘛傳》,西藏社會科學院西藏學漢文文獻編輯室,1985年,頁45、46。
〔9〕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寶串》,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年,頁779-786。
〔10〕柳升祺,《西藏文史資料選輯》第四輯,頁73。
〔11〕《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二,頁4。
〔12〕《清代駐藏大臣傳略》,吳豐培等編撰,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年,附錄,“清代駐藏大臣一覽表”。另參見曾國慶,《清代駐藏大臣淺探》,載《藏族史論文集》,頁171、172。
〔13〕吳豐培、曾國慶,《清朝駐藏大臣制度的建立與沿革》,頁104。
〔14〕《衛藏通志》,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頁283。
〔15〕國慶《清代駐藏大臣淺探》見《藏族史論文集》頁171、172。
〔16〕《衛藏通志》卷九,頁315﹔《清高宗實錄》卷一三九三,頁11。
〔17〕《清季籌藏奏牘》第三冊,《張蔭棠奏牘》卷二,頁17。
〔18〕《清季籌藏奏牘》第三冊,《張蔭棠奏牘》卷二,頁17。
〔19〕《清仁宗實錄》卷二五一,頁16。
〔20〕榮赫鵬(FrancisYounghusband),《英國侵略西藏史》,西藏社科院資料情報研究所編印,1983年,頁67。
〔21〕丁實存,《清代駐藏大臣考》。
〔22〕《衛藏通志》卷九,頁315。
〔23〕《清季籌藏奏牘》第三冊,《張蔭棠奏牘》卷二頁17。
〔24〕《聯豫駐藏奏稿》,西藏人民出版社,1979年,頁47、48。
〔25〕《清季籌藏奏牘》第三冊,《張蔭棠奏牘》卷二頁17。
〔26〕吳豐培、曾國慶《清朝駐藏大臣制度的建立與沿革》頁61、62。
〔27〕《西藏自治區概況》,附件3,“原西藏地方政府組織系統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
〔28〕吳豐培、曾國慶《清朝駐藏大臣制度的建立與沿革》頁62。
〔29〕《聯豫駐藏奏稿》,西藏人民出版社,1979年,頁92。
〔30〕《聯豫駐藏奏稿》,西藏人民出版社,1979年,頁16。
〔31〕《清季籌藏奏牘》第三冊,《張蔭棠奏牘》卷二頁17。
〔32〕見Pierre-AntoineDonnet:《西藏生與死──雪域的民族主義》,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1994年,頁101。
〔33〕梁治平,《習慣法、社會與國家》,《讀書》雜誌1996年第9期,頁49。
〔34〕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梁漱溟全集》,第3卷,山東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頁294。
〔35〕葛佳淵、羅厚立,《“取法乎上”與“上下左右讀書”》,《讀書》1995年6月,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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